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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1——教培行业不得单方面设定退费“防火墙”

时间:2023-11-09 来源: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:佚名

   教育培训合同一般是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,且都规定先付费后提供教育培训服务,因此,极容易出现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,尤其在双方解除合同后,消费者会出现“退费难”的问题。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,安徽省消保委对安徽省内教育培训合同进行了整理,发现以下容易产生纠纷和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类似格式条款,提醒消费者注意。

一、课程一旦开始上课,本合同不得解除。
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因个人原因或培训机构的原因而解除合同。该条款明显限制、排除了消费者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,属于无效条款。

  

   二、学员报名后,学员已经上课课时未超过全部课时一半时申请退费,鉴于公司提供了相关场所、设备和教学服务,学员退费须扣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违约金。

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,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:(一)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;(二)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。导致合同解除有二种可能,一是消费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此时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,而不是按照预设的不合理退费标准不予退费或者是拒不退费;二是经营者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,如经营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,此时经营者不仅不能限制消费者退费,还要另行支付消费者违约金。因此,预先设定解除合同后的不合理退费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,属于无效条款。

三、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,互不追究责任,教育经营者已经收取的费用不退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但“双方互不承担民事责任”指的是不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赔偿责任等,对于消费者剩余课程对应的费用,经营者需要返还,经营者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不返还的,不予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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